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

仍为对方提供“引流”帮助

案情回顾

2021年3月,吴某(另案处理)在南昌县成立工作室,朱某、张某相继入股该工作室。工作室主要工作系为电信诈骗分子提供“引流”服务,拨打电话“引导”他人添加诈骗分子指定微信号,按添加人数来获利。

朱某负责和上家对接、提供相关电话名单、话术等。张某冒充客服人员,按照话术、电话清单以提供网络贷款为由拨打电话,引导对方添加指定微信号。

经查,工作室拨打电话约3000个,成功添加微信255个,其中两名被害人被网络诈骗36796元。

法院审理

南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朱某、张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,仍为对方提供“引流”帮助,致使被害人被电信网络诈骗36796元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。 二被告人具有从犯、坦白、认罪认罚、退赃退赔等情节,可从轻、减轻处罚。

综上,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;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。

法条链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
第二百六十六条 【诈骗罪】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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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自南昌县法院

来源:江西法院